Page 157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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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二)每招揽一场在融成功举办国内会议活动的,对招揽单位给

                   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三)对单个招揽单位在同一自然年度内招揽并成功举办 5 个及

                   以上会议活动的单位,给予当年度全年奖励总额的 20%作为超额奖

                   励。

                         三、培育会议经济相关行业企业

                         (一)对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会议行业相关企业,新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对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会议行业企业,能够按时

                   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

                   业收入达到 0.2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增量超过 0.2 亿

                   元的部分,每超过 300 万元,再给予奖励 1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市级经济贡献。

                         (三)对落户本市的国际组织,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并开

                   展实际工作业务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补(分年度拨付)。
                   其中,全球性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立总部、大中华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奖补 9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区

                   域性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立总部、大中华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补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四、支持召开高端峰会

                         国际性、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机构和世界 500 强(按

                   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最新世界 500 强榜单排名)、全国民营百
                   强(按胡润研究院公布的最新中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百强榜排名)

                   等企业总部在我市举办重大会议活动的,在给予上述补助规定同时,

                   另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增加补助。

                         五、其它事项

                         (一)会议活动举办前,会议活动举办单位须至少提前 15 日向

                   市商务局(服务业办)登记报备。对未经登记或未按时间要求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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