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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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后续不予受理该项目补助或奖补资金的申请。
(二)已享受福州市、福清市其它展会、会议扶持政策的项目,
不得同时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补助;一场会议有多个主题的,仅对符
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审核奖励。
(三)会议活动举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承办、执行单位)
要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
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其它重大事故,或者以虚假、冒领
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的,将予以追责并追回已拨付补助,举办单位
不再享受福清市会议活动补助资金。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2022 年 3 月 4 日)起实施,试行期
一年,由福清市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
关于促进福清市工业产业展会发展的扶持奖励措施
一、支持展览举办
(一)展览补助条件
1.补助对象:在福清市注册且纳税的展览机构、工业企业或福清
市工业类行业协会(只奖励其中一家单位,展馆经营主体除外);
2.展览类型:以促进工业产品供销对接为主题,组织工业产业上
下游供销商到福清对本地工业产品进行现场考察、定货等活动。
3.展览规模:在福清市举办三天以上(含 3 天),规模不小于
2000 平方米(含)的国际性、国家级或区域性展览。
(二)展览补助标准
1.展位补助
每平方米补助 60 元,室外展览面积按实际面积 30%计算。如举
办国际性展览的,境外展位每平方米资助 100 元,港、澳、台地区的
展位按境外展位标准补助。
展览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 500 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
国名牌产品等产商(本市以外),每平方米额外补助 150 元参展费用。
每届展览的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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