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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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人选中择优评定不超过 12 名 G 类人才。同时,其近 3 年居民个人
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 3 万元;
10.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相当
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附件 2、福清市级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
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和《福州市级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文件精神,采取“落地补助+晋级和荣誉
奖励+配套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享受所属类别相应待遇和扶持政策。
同一人才符合市级多项补助类待遇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执行。
一、落地补助
落地补助的发放对象仅限引进人才,按照人才的不同层次分别由
省级、福州市级、福清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
次落地补助(含省、福州市、福清市,及不同任期内),符合市级多项补
助类待遇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引进的特级和 A 类、B 类、C 类人才,属于海外引进人才的,
分别按 700 万元、 200 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落地补 助;
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分别按 7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
元的标准给予落地补助。外籍引进人才的落地补助相应上浮 30%。落
地补助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以上补助从省级人才专 项经费列
支,福州市级另外给予每人 20 万元补助,由福州市级人才专项经费
列支对引进的 D 类、E 类、F 类、G 类人才,分别按 20 万元、15 万
元、10 万元、5 万元的标准给予落地补助。已认定通过的引进人才,
来融工作满一年后且在职在岗的,给予一次性落地补助。D 类、E 类
人才落地补助由福州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F 类、G 类人才落地补
助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其中,F 类的第 4、5 款仍按省、福州市
有关政策执行,我市财政支出部分,兜底补足 5 万元)。
二、 晋级奖励
对 A 类、 B 类、C 类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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