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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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人才保障性住房人才保障资格的
                   审核确认、变更工作,会同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发展状况提出人才保

                   障性住房需求。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落实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 计划、

                   人才保障性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及房屋建设品质,协调

                   推进房源筹集、建设工作,配合做好人才相关住房政策享受情况确认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规划预留居住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保障性

                   住房,并在年度土地供应中予以保障,配合做好人才相关住房政策享

                   受情况确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会同有关

                   单位核定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三十条 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负责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配售

                   工作、购房补贴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租赁住房的配租、租

                   赁补贴发放及日常运营监管等工作;做好产权归属市国资中心(市城

                   投集团)的人才租赁住房房源验收工作;协调产权归属市国资中心(市
                   城投集团)的租赁住房房源在质保期内的修缮工作;配合做好人才保

                   障对象审核工作;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对违规使用租赁住房拒不整改

                   或腾退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人才住房不动产权登

                   记,配合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做好人才保障家庭的后续资格审核

                   工作。

                         第三十二条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清管理部负责受理人才
                   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人才住房保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在限售期内由法院判决拍卖的,

                   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 50%房产增值收益;购房补贴所购住房在限售

                   期内由法院拍卖的,由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收回市财政投入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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