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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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主动报备,退出承租的租赁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市国资中心
                   (市城投集团)应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组织清退。

                         第十八条 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

                   规使用、违规装修、转租转借、空置等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进行清

                   退。

                         第七章 房源筹集

                         第十九条 人才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规划选址,应遵循交通

                   便利、环境宜居、社区管理、配套齐全的原则,在城市产业园区、科
                   创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聚集区建设,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

                   产业布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活服务配套等因素,建设标准应达

                   到或高于市场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及需求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筹集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人才保障性住房可通过统一建设、出让地配建、向

                   市场购买商品住房、长期租赁住房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人才租赁住房户型配比根据实
                   际需求确定,经市住建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共同核定后实施。

                         第八章 使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在福清市人才服务智慧平台上建设人才住房保障申

                   报管理模块,人才住房保障申报、房屋管理全程网络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住房保障资格

                   并获得住房保障,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作为不良信息

                   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依
                   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 5 年

                   享受本市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将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

                   各部门人才考核指标项目,会同市人社局根据人才发展状况提出人才

                   保障性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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