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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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型保障对象还需按约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融工作 10
年及以上,承诺服务期以购房网签之日起按月计算。
人才保障家庭需自取得保障资格之日起 2 年内在福清市行政区
域内购房,购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
人才保障家庭可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购房全款缴清后(现金全
款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向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申请兑现。
第十一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需与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
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明确 10 年服务年限和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 10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
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服务年限期满后,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
中心办理解除限制的相关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所
购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人才承诺服务期后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的,由市国资中心(市 城
投集团)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要求人才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购房补
助,应退回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在融实际服务
月数÷承诺服务月数)。退回购房补贴后,可向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
团)申请上市交易;服务满 10 年的,可向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申
请上市交易,房产增值收益全部归人才所有。
第五章 购房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贷款贴息是指,对在福清市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购房时给予如下支持:
(一)1、2 型保障对象,购买福清市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自正常缴
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
宽至福清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 4 倍。
(二)3、4、5 型保障对象,购买福清市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连续
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除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外,分别对其商业贷款组合部分的
2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因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
生的利息差,给予 10 年、10 年和 6 年的利息补贴。商业贷款不足 200
万元或 100 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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