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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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我市宣传系统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本措施(办法)由福清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福清市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改善人才居住条件,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有关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

                   领导任组长,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市城投
                   集团)、市土地发展中心以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成 员,统筹协调推

                   进全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年度房源筹集计划。

                         第三条 坚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

                   通过自建、购买商品房方式等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形式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面向以下人才提供:

                         1 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 类人才;
                         2 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 B、C 类人才,福州市高层次 D 类

                   人才;

                         3 型保障对象:福州市高层次 E 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

                   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

                         4 型保障对象: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 型保障对象:2020 年 10 月 27 日以后引进的福州市第三层次人

                   才(F 类)、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 全日制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保障对象学历、职称、业绩等条件达到新层次的,经申请认定后
                   可按新层次住房标准予以保障。

                         人才以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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