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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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现行住房公
                   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人才工作调离福清且未继续在福清地区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清管理部应停止利息补贴;人才在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前已享受租赁补贴优惠政策的,将在利息补

                   贴时限中扣减相应的租赁补贴时限。

                         第六章 人才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租赁补贴是指,面向人才保障家庭在
                   指定房源中租赁住房,按月给予人才租赁住房经营主体补贴,发放租

                   赁补贴前需进行租赁备案。

                         补贴标准为:1 型保障对象 5500 元/月,2 型保障对象 3500 元/

                   月,3 型保障对象 2500 元/月,4 型保障对象 1500 元/月,5 型保障

                   对象 600 元/月。租赁补贴不得超过实际房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

                         第十五条 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负责人才租赁住房配租、房屋

                   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做好日常运营监管工作。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提出,转
                   市人社局负责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由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根据合

                   同约定要求其退出人才租赁住房: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的租赁住房的;

                         3.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租赁住房的。

                         第十六条 人才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租赁

                   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 3 个月前向市国资

                   中心(市城投集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

                   续租合同。

                         第十七条 人才家庭购房、工作调离福清市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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