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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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注册、经营在福清市汽车走廊内且在 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
                   息管理系统备案的福清市汽车销售企业, 年销售个人非营运性质二

                   手车、在福清市开票过户的二手车 100 辆以上且交易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辆 100 元检测补 贴,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交易的二手车车架

                   号不得重复。

                         (四)金融服务

                         8.加强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合理确定首付

                   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 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

                   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

                   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五)配套保障

                         9.加强宣传扶持。

                         由市融媒体中心发挥区域影响力优势,通 过壹福清公众号、福

                   清电视台等平台,宣传推介汽车走廊及二手车交易市场、汽配城等项

                   目。
                         10.加强配套保障。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汽车走廊公寓、食堂等配套设施,为入驻企

                   业员工食宿等提供配套保障。

                         三、 其他事项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职能部门主动靠前指导,为企业

                   注册、登记、审批等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二)享受扶持奖励企业的营业额、投资额,以行业主管部 门认定
                   数据为申报依据。本政策与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执行。

                         (三)以欺骗、虚报、弄虚作假等形式取得补助,或存在违 法经营、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追回之前按本政

                   策所得的奖励,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请用地的企业,亩均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在投资协议中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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