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P. 58
更多检索方式和政策解读等请下载『看福清』 App 搜索
关于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鼓励航运业做大做强
1.新增船舶奖励:2020 年 1 月 1 日起本市航运企业新增的自有沿
海船舶合法经营 1 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元/ 载重吨。
2.运力规模奖励:沿海航运企业(包括新设立航运企业), 自有
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 10 万载重吨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每增加 5 万载重吨再奖励 50 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 5 万载重吨以上不足 10 万载重吨的,给
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 2 万载重吨以上
不足 5 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运力规模以截止申报时
点的运力规模为准。
3.经营贡献奖励:凡符合条件的市内海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年
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税收的
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 9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达到 1000 万元以
上,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 95%给予奖励;其中,
对有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市内海运企业,按其国际海运业务产生税收
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 95%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格认定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经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批准后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
许可证》的海运企业。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在我市纳税,
完税证明中的税款所属时期在取得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之后的,均可享受第三款所述的经营
贡献奖励。
4.船舶移籍费用补助:外地运输船舶回迁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
其船舶回迁所产生的船舶检验费、船舶登记费给予全额补助。
5.新增船舶登记费用补助:新增运输船舶其船舶初次检验费、船
舶登记费给予全额补助。
6.个人所得税补助:本市航运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5 万元
第 58 页 共 2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