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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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自有并经营船舶连续合法经营时间以《船舶营业运输证》第
                   一次发证时间起算。新增船舶奖励和运力规模奖励包含《福州市促进

                   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榕政综(2017 )126 号)规定的奖励,申

                   报福州市奖励后达不到我市奖励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我市补足。








                                加快汽车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汽车商贸服务功能,打造集汽车销售、修 配

                   改造、金融服务、业务代办、文化体验等于一体的百亿汽车商 贸走

                   廊,助力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在福清市 汽

                   车走廊规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相关行业企业,特殊扶持

                   政策另有注明适用范围。

                         汽车相关行业是指从事汽车销售、汽车租赁、平行进口车销 售

                   展示、二手车交易、汽配销售、美容改造、维修检测、汽车文化、汽

                   车金融、互联网营销等汽车及相关配套服务行业。

                         二、 扶持措施
                         ( 一)入驻奖励

                         1.发展首店经济。

                         对本文件印发之日起首次进驻汽车走廊的 国内外知名汽车品牌

                   4S 首店,经评审认定为中国(内地)首店、 福建首店、福州首店,分

                   别给予品牌首店 100 万元、8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该

                   奖励就高不可叠加享受。

                         2.鼓励首发经济。

                         对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在汽车走廊举办国内 外知名汽车品牌新品

                   国内首次发布活动的企业,获汽车品牌方总部认可授权的,按场租、
                   搭建、宣传推广总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场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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