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P. 60
更多检索方式和政策解读等请下载『看福清』 App 搜索
新增自有并经营船舶连续合法经营时间以《船舶营业运输证》第
一次发证时间起算。新增船舶奖励和运力规模奖励包含《福州市促进
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榕政综(2017 )126 号)规定的奖励,申
报福州市奖励后达不到我市奖励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我市补足。
加快汽车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汽车商贸服务功能,打造集汽车销售、修 配
改造、金融服务、业务代办、文化体验等于一体的百亿汽车商 贸走
廊,助力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在福清市 汽
车走廊规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相关行业企业,特殊扶持
政策另有注明适用范围。
汽车相关行业是指从事汽车销售、汽车租赁、平行进口车销 售
展示、二手车交易、汽配销售、美容改造、维修检测、汽车文化、汽
车金融、互联网营销等汽车及相关配套服务行业。
二、 扶持措施
( 一)入驻奖励
1.发展首店经济。
对本文件印发之日起首次进驻汽车走廊的 国内外知名汽车品牌
4S 首店,经评审认定为中国(内地)首店、 福建首店、福州首店,分
别给予品牌首店 100 万元、8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该
奖励就高不可叠加享受。
2.鼓励首发经济。
对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在汽车走廊举办国内 外知名汽车品牌新品
国内首次发布活动的企业,获汽车品牌方总部认可授权的,按场租、
搭建、宣传推广总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场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第 60 页 共 2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