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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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汽车行业会展活动。
(1)对在福清市举办汽车行业相关会议、会展活动 1 天及以 上,
并住宿在福清市内限上准三星以上或高端知名酒店 1 晚及以 上的大
型会议活动,参加代表达 100 人及以上,且住宿房间数量 达 70 间及
以上的,给予每间补助 300 元,但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会议活动期间参
加代表总住宿费用且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对在汽车走廊举办汽车相关行业展销会三天及以上,规 模不
小于 2000 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助 60 元,室外展览面积按实际面积
的 30%计算,每届展销的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纳统奖励
4.一次性纳统奖励。
对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在汽 车走廊、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汽车行业相关企业,新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5.增产增效奖励。
对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非当年新增的 规模以上汽车行业企
业,当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同比增长 20% 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
入达到 2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增量超过 2000 万元
的,每增加 300 万元再给予奖励 1 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
地方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销售奖励
6.鼓励新车交易。
对注册、经营在福清市汽车走廊内且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
管理系统备案的福清市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年销售价税合计金额不低
于 5 万元的一手个人非营运汽车达到 120 辆以上的予以奖励。在福清
市开票且在福清市上牌的新车, 给予每辆 500 元销售奖励;在福清
市开票但不在福清市上牌的新 车,给予每辆 300 元销售奖励。每家
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7.鼓励二手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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