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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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一般发明专利按每件 1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
                   助。

                         (二)鼓励专利海外布局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通过

                   PCT 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福州

                   市资助后,对专利权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按每件 3 万元予以保护运

                   用资助,对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按每件 2 万元予以保护运用资助。同

                   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累计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
                   区)。

                         (三)鼓励驰名商标创建

                         对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驰名商标”认定的工业企业(含其他类

                   别企业),给予 120 万元奖励;若驰名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为自然人的,

                   奖励给被授权申报企业。

                         (四)促进地理标志发展

                         鼓励本地特色产品开展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造

                   以地理标志保护为载体的区域品牌,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推广

                   水平,对新增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权利人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鼓励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推动地理标志保护

                   产品标准化建设,对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创建主体,

                   对参与地理标志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

                   起草单位的,分别按照福州市奖励标准的 100%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五)支持企业知识产权项目建设,提升综合管理能力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持续高

                   质量运行,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

                   按福州市资助标准的 50%予以一次性资助。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运营导航,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运营

                   或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福州市资助标准 50%的予以一次资助。

                         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工作,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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