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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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一般发明专利按每件 1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
助。
(二)鼓励专利海外布局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通过
PCT 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福州
市资助后,对专利权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按每件 3 万元予以保护运
用资助,对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按每件 2 万元予以保护运用资助。同
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累计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
区)。
(三)鼓励驰名商标创建
对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驰名商标”认定的工业企业(含其他类
别企业),给予 120 万元奖励;若驰名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为自然人的,
奖励给被授权申报企业。
(四)促进地理标志发展
鼓励本地特色产品开展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造
以地理标志保护为载体的区域品牌,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推广
水平,对新增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权利人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鼓励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推动地理标志保护
产品标准化建设,对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创建主体,
对参与地理标志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
起草单位的,分别按照福州市奖励标准的 100%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五)支持企业知识产权项目建设,提升综合管理能力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持续高
质量运行,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
按福州市资助标准的 50%予以一次性资助。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运营导航,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运营
或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福州市资助标准 50%的予以一次资助。
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工作,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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