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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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 20%的组织管理费补
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全年度补助累计不
超过 30 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的 50%作为配套补助。
3.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
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 600 万元(含)以上的,福州市按不超
过合同金额的 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单家企
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50 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的
50%作为配套奖励,本条奖励措施不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
受补助的规定限制。
(二)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
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定期报送名优产品录入
《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有效期三年。
六、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市
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福清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
产权创新、发展、运用、保护,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助力
新福清高质量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鼓励发明专利创造
获得国内授权并统计为我市行政区划的发明专利,且该发明专利
在两年内开展有效运用(有效运用包括且不限于自主使用或许可他人
使用、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维权、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信息
利用等情形)的予以资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高价值发
明专利按每件 2.5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一般发明专利按每件 1.5 万
元予以一次性资助;对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按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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