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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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企业一次性 15 万元建站补助;新认定为省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
                   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 10 万元建站补助。

                         第九条 鼓励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参加省、

                   福州市评优评先,获得福州市“十佳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

                   次性 5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

                   业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获得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

                   建站企业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

                   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
                   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作为人才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所产生的相

                   关经费应设立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科协年度预算;经上级

                   科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拨付给建站企业。

                         第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

                   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的开支必须

                   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驱动

                   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 号)和《福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 号)精神,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站企业应主动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纪委监委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科协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奖补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

                   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年(2023
                   年—2025 年)。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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