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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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 10
万元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 5 万元的配套奖励。在此基础上,我
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 50%的配套奖励。
二、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奖励 100
万元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 50 万元的配套奖励。在此基础上,
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 50%的配套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前 10 名的平台,
在省级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运营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 15
万元的配套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 50%的
配套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福州
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我市对当年新投产且入统的工业企业,
年度产值在 5 千万元(不含)以下,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年度
产值在 5 千万元(含)以上,每千万元给予 1 万元比例奖励。单个企
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
在 2000 万元(含)—1 亿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第一次入统产值在 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8 万元奖励。(规
下转规上企业首次入统产值以企业提供的首次有体现产值的当年年
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
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 30
家(含)以上的,福州市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的 50%作为配套奖励。
2.对组织 5 家(含)以上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
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福州市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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