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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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福建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

                   〔2016〕33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

                   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 号)精神,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事

                   业单位等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

                   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
                   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

                   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

                   利技术在我市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

                   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年实际成交的技术交易额在 20 万(含)

                   以上的,给予技术交易额 10%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

                   元。

                         (二)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
                   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

                   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

                   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 2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福州市行业

                   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7 万元奖励,对考评优秀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

                   心给予 5 万元奖励。

                         二、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在我市注册的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我市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 3000 万元(含)

                   以上,给予 5 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 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度

                   增长超过 3000 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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