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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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 0.1‰的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奖励。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
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7 万元奖
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
好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三)科技服务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
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我市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
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按实际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奖励(技术合同需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每家机构每年奖
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
(四)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我市关于扶持“双创”有关规定予以奖
励。
三、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一)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登记方)签订
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科技部门技术
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年累计在 3000 万元及以
下部分按交易额的 0.5%给予奖励,超过 3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交易
额的 0.3%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鼓励开展技术对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
在我市举办技术对接会、科研成果推介会,主办方提前 3 个月申请,
经市发改局备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开展的对接会或推介会,给予最高
不超过 5 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市财政局、发改局对列入财政支出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控,
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1 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工作。
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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