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P. 24
更多检索方式和政策解读等请下载『看福清』 App 搜索
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福州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
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 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0
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 20%的配套补助(上
级有要求配套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实施技改的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在 300 万元(含)—500 万
元(不含)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不含)的,我市给予设备购置额 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
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
助政策。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福州市和福清市的技改
补助。
二、节能降耗项目补助
(一)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福州市对年节
能量达到 300 吨(含)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 500
元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 150 万元。我市对年节能量达到 200 吨(含)
—300 吨(不含)标准煤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 300 元的标
准补助。
(二)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福州市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
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 10 万元或 20 万元补助。我市对能够量化测算,
具有节材、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或效益的项目,按照节能降耗效
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其中:节
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 20 万元(含)以上,且提高原材料利用率
达 10%(含)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投资达 20 万元(含)以上的,每万吨节水量给予 0.5 万元补助;其
他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或效益的项目,投资达 20 万元(含)以上,且
节约率或提高率达 10%(含)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三)支持企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福州市对通过投资改造节能
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的,按照投资规模予以 10 万元或 20 万
元补助。我市在福州奖励的基础上,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的 30%作
为配套补助。
第 24 页 共 2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