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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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支持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福州市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
                   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达 70%以上且项目年节

                   能量达 200 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

                   以上),按照每吨标准煤 500 元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

                   且不超过投资额 30%。我市对本地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

                   年节能量达 100 吨(含)标准煤以上,实施并承诺运行三年以上的,

                   按项目投资额的 30%补助,最高补助 10 万元。

                         除配套补助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福州市和
                   福清市的节能降耗项目补助。

                         三、绿色发展建设奖励

                         (一)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福州

                   市给予每家奖励 20 万元,我市在福州奖励 20 万元的基础上,再给

                   予福州市奖励金额的 30%作为配套奖励。

                         (二)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福

                   州市给予每家奖励 5 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每家奖励 3 万

                   元。

                         (三)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福州市给予每家奖励
                   5 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每家奖励 3 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

                   业,福州市给予每家奖励 50 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每家奖

                   励 20 万元。

                         (五)对开展能效对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我市给予每家奖励 3

                   万元。

                         (六)对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的
                   企业,我市每级予以奖励 10 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园区

                   和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

                   予省级补助金额的 30%作为配套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我市对获

                   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再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绿色企业,再分别给予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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