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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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绿色园区称号的,再分别给予奖励 30 万元、
15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称号的,再
分别给予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绿色设计产
品的企业,再分别给予奖励 2 万元/款、1 万元/款,单家企业奖励不
超过 10 万元。
(八)对建设完成智慧能源管理平台的企业,我市按项目投资额
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九)对获得省级节水型示范企业,我市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十)对工业用水大户给予减排奖励。我市对年用水量在 50 万
吨以上(含原水和自来水),排污量占用水量小于 70%的工业企业,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缴纳,则按其当年度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30%给
予奖励。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度财政贡献福清地方留成部分,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福清市本级技改补助、节
能补助和其他福清本级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含福清配套补助),
但可按照“就高补差”形式给予最高补助。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
行。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八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福州市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
术中心奖励 200 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70 万元,市级企业技
术中心奖励 30 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
给予 40 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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