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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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
计中心奖励 80 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 50 万元的基础
上,再配套奖励 20 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30 万元。上述奖
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 40 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福州市评选 10 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
予奖励,其中,一等奖 100 万元,二等奖 50 万元,三等奖 30 万元。
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对应再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福州市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
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
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
州市奖励金额 20%的奖励。
(三)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 15%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 20%
的补助。
(四)支持创新药物产业化,对 2018 年以来获得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注册证书(批件)的中药、生物制品首次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生产
(有报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量生产)
的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奖励。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
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
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
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 50%配套,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 20%的配套奖励。
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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