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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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开展仓单质押。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
按银行实际利息的 50%给予补助,福州市级、福清本级财政各负担
50%,单个企业福州市、福清市两级财政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人行福清支行
(五)加大企业人才保障
1.农业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3 万元(不
含)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
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2.对年销售收入(产值)达到 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企
业,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 1 名、3 名、5 名骨干人员,优
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
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
就读。
3.支持企业稳岗用工,帮助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为贫困务
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
老员工为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企业
“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
部门开展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镇(街)
(六)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通过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
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
投资额(不含土地)达 2000 万元(含)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其固
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1%给予龙头企业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福清本级财政按照福州市级奖励标准 50%的比例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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