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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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支持开展仓单质押。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
                   按银行实际利息的 50%给予补助,福州市级、福清本级财政各负担

                   50%,单个企业福州市、福清市两级财政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人行福清支行

                         (五)加大企业人才保障

                         1.农业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3 万元(不
                   含)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

                   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2.对年销售收入(产值)达到 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企

                   业,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 1 名、3 名、5 名骨干人员,优

                   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

                   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

                   就读。

                         3.支持企业稳岗用工,帮助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为贫困务
                   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

                   老员工为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企业

                   “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

                   部门开展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镇(街)

                         (六)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通过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
                   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

                   投资额(不含土地)达 2000 万元(含)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其固

                   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1%给予龙头企业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福清本级财政按照福州市级奖励标准 50%的比例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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