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P. 137
更多检索方式和政策解读等请下载『看福清』 App 搜索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的,由创业所
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
人一次性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企业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 3 万。
办理渠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中心申报,咨询电话:0591-83853051
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
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 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 5 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
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
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
国毕业生)。毕业 5 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 5 周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 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
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
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 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
或经商,近 3 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
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
以上人员首次创业是指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业。
二、补贴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 137 页 共 2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