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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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的,由创业所
                   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

                   人一次性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企业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 3 万。

                         办理渠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中心申报,咨询电话:0591-83853051








                                   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

                   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 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 5 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

                   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

                   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

                   国毕业生)。毕业 5 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 5 周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 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

                   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

                   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 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

                   或经商,近 3 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

                   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

                         以上人员首次创业是指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业。
                         二、补贴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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