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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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1.《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2.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实体企业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网店提供网址及近
6 个月交易流水记录;
5.企业带动就业人数 5 人及以上的,需提供为员工缴交社保证明。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人为我市返乡农民工,提供:
1.《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2.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创业注册日前 3 年内在户
籍地外办理的居住证或社保证明或务工经商所得税证明(三选一)原
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网店地址;
4.实体企业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网店提供网址及近
6 个月交易流水记录;
5.企业带动就业人数 5 人及以上的,需提供为员工缴交社保证明。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创业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相关资料于每季度末月的 10 日前提交至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二)资料审核。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对申
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
(现场勘查实体公司时需拍摄经营场地照片,网店需检查该公司交易
流水记录并截图);
(三)信息公示。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审
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
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
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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