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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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次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且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

                   上(含 6 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二)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

                   一次补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

                   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
                   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

                   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不得重复享受:

                         (一)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

                   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

                   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

                   5 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
                   给予 10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报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可向创业纳税(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

                         1.《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2.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归国
                   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实体企业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网店提供网址及近

                   6 个月交易流水记录;

                         5.企业带动就业人数 5 人及以上的,需提供为员工缴交社保证明。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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