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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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四)资金核拨。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资料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
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创业所
在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本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执行,原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实施一次性
开业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16〕59 号)同时废止。
福清市技师和高级技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升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稳定高
技能人才就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技师、高级技师生活补助实
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受聘于我市重点工业企业一线生产岗位且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
满两年并依法在福清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 24 个月的技师、高级技
师。技师、高级技师所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工种须与现职岗位对口。
二、补助标准
技师生活补助标准为 800 元/每月,高级技师生活补助标准为
1200 元/每月。技师、高级技师生活补助按季度审核发放,离职、退
休或停止参保后即停止发放补贴,补贴最长发放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申报材料
符合申领技师、高级技师生活补助对象所在企业提供以下材料向
市人社部门窗口申请: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技师、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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