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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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福清市旅游资源优势,加强
民宿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旅游
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
行)的通知》(建村〔2017〕50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 号)、《福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办规〔202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民宿是指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
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中的相关要求,位于镇(不包括镇
区村、社区)、村庄的,利用乡村农民自有住宅或者租用他人民宅,
结合当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及生产生活方式,通过设计
改造,形成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以旅游经营方
式,服务于旅游景区景点,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
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兼经营餐饮的接待场所。
为了便于组织管理实施,原则上实行分区域准入,以行政村为单
位,以点带面、循序推进。根据申报条件及各地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情
况,允许在下列区域范围内开设乡村民宿:特色街区、传统村落、特
色小镇、旅游景区景点、省级金牌旅游村、乡村旅游(特色)村所在
地。
第二条 民宿经营场地应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
胜区核心区等区域范围内禁限发展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
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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