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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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信息采集;
(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所在镇(街)负责
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等级培育奖励:鼓励民宿开展等级评定。对按照《旅
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标准被评定为甲
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按福州奖励资金的 50%分别给予其一次
性配套奖励。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
奖励补助。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
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施行期间
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原《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
清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融政办〔2019〕96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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