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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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不符合乡村民宿备案要求的住宿单位,应当按照开设旅
                   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可。在镇(街)中并不具有当地人文、

                   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等特点,不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休闲旅游

                   体验和感受的区域,应当按照开设旅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

                   可,确实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同意后报市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

                   认定。利用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房产开设的住宿业态不能申报乡村民

                   宿。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乡村民宿经营场所应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要

                   求,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

                         第五条 民宿设计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注重保持和发扬淳朴民

                   风,室内摆设和室外装饰体现地方风情,整体建筑体现农本、生态。

                         乡村民宿经营建筑层数不超过 4 层,总客房数量不超过 14 间(套),

                   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

                         第六条 乡村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

                   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取得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证照。包括但不限

                   于:
                        (一)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收费,依

                   法申请经营主体注册登记。

                        (二)民宿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

                   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

                   村〔2017〕50 号)、《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

                   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公消〔2018〕135 号)

                   等相关规定。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如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

                   估报告》等。

                        (三)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由具备法定

                   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

                   告》。

                        (四)民宿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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