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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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不符合乡村民宿备案要求的住宿单位,应当按照开设旅
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可。在镇(街)中并不具有当地人文、
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等特点,不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休闲旅游
体验和感受的区域,应当按照开设旅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
可,确实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同意后报市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
认定。利用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房产开设的住宿业态不能申报乡村民
宿。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乡村民宿经营场所应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要
求,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
第五条 民宿设计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注重保持和发扬淳朴民
风,室内摆设和室外装饰体现地方风情,整体建筑体现农本、生态。
乡村民宿经营建筑层数不超过 4 层,总客房数量不超过 14 间(套),
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
第六条 乡村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
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取得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证照。包括但不限
于:
(一)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收费,依
法申请经营主体注册登记。
(二)民宿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
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
村〔2017〕50 号)、《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
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公消〔2018〕135 号)
等相关规定。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如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
估报告》等。
(三)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由具备法定
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
告》。
(四)民宿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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