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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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
                   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如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六)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

                   鉴定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

                   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对民宿申办的选址、基本要求和所提交的
                   材料进行核查。对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并

                   正式签署意见。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民宿经

                   营者整改完毕并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确

                   定。

                         第十四条 民宿申办、备案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民

                   宿经营者持开办申请表在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事务,实行“前台

                   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备案、综合窗口出件”,提高服务效能。

                         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申办材料转至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市公

                   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健
                   局),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在 5 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意见。协

                   调小组办公室在各成员单位审验后,汇总形成评审报告,由协调小组

                   办公室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到协调小组办公室领取盖章的《福清市乡

                   村民宿备案登记表》,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开通治安管理信息系

                   统,即可对外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经评定的民宿实行动态管理,由协调小组办公室

                   牵头协调成员单位,对乡村民宿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对发现问题的

                   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启动退出

                   机制。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

                   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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