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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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和安全督查,发现民宿无证照经营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民宿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
府(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有关规定,加强民宿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各相关部
门依法依规依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文化体育和旅游
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
位组成的福清市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详见附
件 1),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
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文化
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牵头协调民宿的联合审查备案等相关事宜。各成
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二条 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当自觉接受民宿服务监督。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
民宿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有权向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相关部
门应及时受理。
第四章 民宿申办、备案流程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填报《福清市乡村民宿申请表》(详见附
件 2)并征求所在村级组织意见。经村级组织签署申办意见后提交所
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餐饮
服务或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民宿经营法定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
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三)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原则上应有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土地、
村建审批手续,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且不属于违法建筑的,可由当地
镇(街)、村(社区)两级核查后出具权属证明材料作为申报依据;
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等合法性材料;涉及违建或被认定为违
法建筑物的一律不得申报民宿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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