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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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类                                 0.1 万元—0.3 万元


                                      2.音乐、舞蹈、曲艺类                                0.3 万元—0.5 万元

                                       3.广播影视、戏剧类                                0.4 万元—0.8 万元

                                              第四章 评审周期及流程
                         第十条 《福清市优秀文艺作品、文艺人才、非遗项目奖励办法》

                   评审周期为每两年一届。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按当年评审委员

                   会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要求,向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同

                   时向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提交相关的

                   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

                   位对申报项目评估论证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

                   确定。
                         第十三条 同一评审周期内重复获奖的文艺作品、非遗项目,以

                   周期内获得的最高奖项申报。文艺作品、非遗项目在获得某档次奖励

                   后,需在下一轮评审周期获得更高档次奖项,方可再次申请奖励。所

                   有奖励均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剽窃他

                   人成果者,取消相应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

                   纷,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福清市优秀文艺作品、文艺人才、非遗项目奖励办

                   法》实施经费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奖状、证书由福

                   清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福清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优秀文艺作品、文艺人才、非遗项目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融政办〔2019〕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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