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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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制定。市发改局要加强对政策兑现落实的统筹跟踪协调,市政府
                   督查室、效能办适时对各部门政策兑现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

                   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上文有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五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9 日







                    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
                                                产七条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

                   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 24 号)(以下简称省“粮九条”)和《福

                   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

                   的通知》(榕政规〔2023〕4 号)(以下简称福州市“粮八条”)精神,

                   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提出以下七

                   条措施。
                         一、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加大对规模种粮的补贴力度,对承

                   包耕地 30 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按实际种粮面积给予 100 元/亩的奖补,

                   奖补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鼓励种植双季稻。对种植双季稻 30 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

                   当年度在享受福州市“粮八条”补助 450 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

                   补助 100 元/亩。

                         三、鼓励利用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
                   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

                   片种植面积 1 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福州市“粮八条”

                   一次性补助 400 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元/亩。

                         四、支持粮菜轮作,改良土壤。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60 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省“粮九条”最高奖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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