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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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民间文艺、音乐、舞蹈、曲艺、广播影视、戏剧等十大类。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每两年评定一次,对在全国和省级、福州市级重大文艺
评奖中获奖的我市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在评审周期内,文艺创作者或创作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即可申报:
(一)福清市的创作单位、户口在福清市的文艺创作者创作的文
艺作品;
(二)在作品获奖、展览、展演、发表期间,在福清工作或居住
(累计工作或居住时间满 2 年),并加入福清市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
会的文艺创作者创作的作品;
(三)外地文艺创作者或创作单位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富
含福清元素,有鲜明福清地域特色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本市外人
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创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四)籍贯在福建福清的艺术家作品在国家级一类、二类展事赛
事上获奖,亦可申报奖励。
第六条 属于奖励范畴的文艺奖项如下(含子项目):
奖项级别 奖项名称
国家级 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
一类 歌曲。
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及中国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
会举办的常设性重大文艺评奖、展览、展演(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1.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
奖——动漫奖;
国家级
2.广播电视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二类
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
3.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奖(如: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大众电影百花奖、
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全国书法篆刻展览奖、曲艺牡丹奖、
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中国摄影艺术展、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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